西双版纳州普洱茶标签规范要点

       西双版纳州是普洱茶的核心产区。良好独特的生态环境,成熟的加工技术工艺,悠久的普洱茶历史和浓郁的民族文化,造就了品质优良、文化内涵丰富、倍受海内外消费者青睐的西双版纳普洱茶。

       为规范州内普洱茶的生产经营,保护好西双纳纳普洱茶的优质品牌,促进全州普洱茶产业健康发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茶业协会、西双版纳普洱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西双版纳州民族研究所、西双版纳报社共同起草、制定了普洱茶标签规范,并于2007年7月30日由州茶业协会发布,自2007年8月30日实施。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普洱茶标签仍欠规范的现象,同时应部分读者的要求,本报特摘要刊载普洱茶标签规范主要内容,以进一步促进全州普洱茶标签的规范化。
   
       术语和定义:

       普洱茶是云南特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以符合普洱茶产地环境条件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按特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茶叶。普洱茶分为普洱茶熟茶和普洱茶生茶两大类型。

       普洱茶熟茶:是以符合普洱茶产地环境条件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经后发酵加工形成的散茶和紧压茶。其品质特征为:外形色泽红褐,内质汤色红浓明亮,香气独特陈香,滋味醇厚回甘,叶底红褐。

       普洱茶生茶:是以符合普洱茶产地环境条件下生长的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杀青、揉捻、日光干燥、蒸压成型等工艺制成的紧压茶。其品质特征为:外形色泽墨绿、香气清纯持久、滋味浓厚回甘、汤色绿黄清亮,叶底肥厚黄绿。

       标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名、QS标志、质量等级;次要展示版面标示内容:产品名称、原料、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和保存期、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用规范的汉字和傣文清晰标示反映普洱茶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傣文应标注在汉字的正上方。如:使用规范汉字和傣文同时标注“普洱茶(生茶)”、“普洱茶(熟茶)”、“普洱散茶(熟茶)”等。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容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误导消费行为的字眼,如“千年古树茶”、“百年陈茶”、“野生茶”等。

    主要展示版面与其他地方标注的产品名称应相符。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的产品名称的字号除了商标、图案外应使用比其他标注内容较大的字号。

       净含量:普洱茶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法:净含量在1000g以下的,以“g(克)”为单位;净含量在1000g或1000g以上的,以“kg(千克)”为单位。如:“净含量357个”或“净含量357克”、“净含量10kg”或“净含量10千克”。不能标注正负偏差值,如“净含量 357+lOg”或“净含量357+10克”。

       标注的净含量字符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净含量在5g以上至50g(包含50g)之间标注的字符高度不小于2mm;净含量在50g以上至200个(包含200个)之间标注的字符高度不小于3mm;净含量在200个以上至1kg(包含1kg)之间标注的字符高度不小于4mm;净含量在1kg以上标注的字符高度不小于6mm。
 
       生产厂名和地址:
    西双版纳州普洱茶生产企业的名称应用规范的汉字和傣文同时标注。傣文在汉字正上方。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标注委托加工必须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进行。

       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只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或者企业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无生产许可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具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被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质量等级:普洱散茶(熟茶)必须标注质量等级,普洱紧压茶可不标注质量等级。
    
       “QS”标志: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位置上必须加印或加贴“QS”标志,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原料可标注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或西双版纳大叶种晒青毛茶。若标注原料为特殊地名如勐海、班章、易武等地时应提供所采用原料来源的证据。

       卫生许可证号: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号: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标注方法真实标注。生产日期按照包装日期进行标注。

       贮存条件和保存期: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在正确标注贮存条件的情况下,可标注为“保存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产品执行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标准编号。

       推荐标示内容有:批号、冲泡方法、联系方式、商品条形码、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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